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青海考区)报名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第67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5日、16日在全国同时举行。现将青海考区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全省各自治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市、行委)、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地点
1.西宁地区(含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县)采取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报名方式。6月5日至20日为网上预报名时间,西宁地区报名人员可在此期间登陆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7月1日至20日为现场报名及网上预报名的现场确认时间。已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在此期间须持网上预报名序号和规定报名材料到西宁市司法局报名点进行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在此期间须亲自到西宁市司法局报名。
其他州、地、县(市、行委)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从7月1日开始至7月15日截止,为期15天。报名人员须在此期间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报名。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
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
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以在当地司法局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下载、用A4复印纸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西宁地区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州、地、县(市、行委)考生,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版、尺寸为46?L×32?L的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2张;照片要求用光面像纸冲印,图像清晰,不得使用数码拍摄和打印的照片。西宁地区考生,在报名时统一进行数码拍照,不再提交照片。
5.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报名费250元。
各种复印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居中单独复印。
四、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西宁市司法局咨询电话:(0971)6142492
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971)8247946
青海省司法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