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关于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法律职业资格申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25 共1页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2日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详见司法部公告。现将我市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试人员自行下载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联通声讯电话(11699800)查询本人成绩,应试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再邮寄。
 
  二、分数核查
 
  应试人员如对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宁波市司法局法制处申请分数核查。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注意事项
 
  1、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2014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申请人应于2014年12月16日至30日工作日工作时间内(上午9:00-11:30,下午1:45-4:45)由本人到宁波市司法局法制处(环城北路东段647号2311室,公交1、8、335、341、343、370、371、380、384、521、522、523、541路怡江新村站下车,往西约300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3、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无需办理网上申请及现场审核,但应确保已取得由所在学校出具的2015年本科毕业的格式证明并保留本人学生证原件,以备2015年毕业后申领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
 
  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在网上如实填写《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统一用A4纸):
 
  1.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3份)。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4.与本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制作证书的照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申请人报名照片电子文件遗失的,可登录本人网上成绩查询或资格申请界面,右键保存本人照片后冲洗提交。不得提交与报名照片不符的其他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例如学历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
 
  特别提示:申请人所填写的毕业证书编号应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网址:http://www.chsi.com.cn)可查询的电子注册号,凡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需在该网上办理学历认证,并在现场审核时提交《学历认证报告》。申请表和报名表均在现场审核时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咨询电话87323218873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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