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辽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4 共1页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发[2007]11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按照鼓励学习、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在总结我省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分类管理,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区别对待。
  1、申报下列十二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要求的职称外语水平。
  (1)高等学校教师(含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列:
  (2)实验系列;
  (3)中专学校教师(含干部培训、市级干部学校)系列;
  (4)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5)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6)工程系列;来
  (5)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二、完善政策,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外语能力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人才国际化,以及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新形势下,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才评价体系建设,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继续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外语能力。对在晋升职称时外语不作必备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时,根据其外语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数,并适当提高权重计入评审总分,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优先聘任。
  (二)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高校,可从本行业、本学校的发展实际出发,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自行设定外语条件,引导广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此次职称外语政策调整范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只适用于在我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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