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六)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