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确定季度预缴额标准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去年低调挂牌以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各项工作正在步入运行轨道。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将启用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账户和缴纳方式,并确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标准。
  去年9月,保监会发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根据此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分别开立了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两个专户,2009年1月1日起启用。考|试/原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和中国保监会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同时停止使用。
  《通知》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的标准,即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1/4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则按照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1/4与2万元孰高的原则确定。在本年度开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考|试/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季度的,按照一季度缴纳。如果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可申请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每季度的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应于该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不得一次性合并预缴两个及两个以上季度保险保障基金,每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应于该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清缴完毕。对于2008年的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考|试/将继续按照原规定计算,今年及以后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则按照《办法》计算。
  2006年,保险业建立起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捐赠、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以来,基金规模与日俱增,已从2006年底的80亿元,增至目前的130多亿元。此前,保险保障基金共出资21.96亿元,收购了新华人寿30.554%的股权。目前这部分股权已转交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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