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将开展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0-01-29 共1页

关于开展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
  根据保险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总体安排,自2009年6月1日起,将开展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现就抽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自查报告评估
  各保监局应及时收集、整理辖内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地市中支公司的自查工作报告,同时从形式、内容等方面审核报告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反映公司自查自纠工作,不合格的要退回公司并要求其重新报送。
  (二)抽查对象选择
  各保监局应结合公司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不够深入、对整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持观望态度的保险机构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各保监局对产、寿险公司至少要各选取3家,既可以抽查省级分公司,也可以抽查地市中支公司。
  (三)抽查工作安排
  年初保监会安排了这次自查和2009年现场检查两项工作,分别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各保监局可以将两项工作统筹结合起来,|以便集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
  (四)抽查内容
  主要围绕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工作和有关责任人的尽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主要从公司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人员配备,以及自查内容的全面性、自查方案的合理性、自查工作开展方式、责任追究制度等组织、落实情况入手,检查公司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二是保险公司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面。对保险公司2008年的财务业务数据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比较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公司自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检查公司报告的问题是否全面、准确,对于公司该报未报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原因。
  三是保险公司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结合查出的问题,逐一检查整改情况,主要检查公司是否纠正了错误做法,|侧重从行为整改的角度检查公司是否进行整改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保险公司对有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判断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并对处罚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
  五是保险公司是否完善制度并建立数据真实性的长效机制。检查公司是否根据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改进和完善了财务管理,形成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财务稽核审计方面,是否进行了整改,能否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五)抽查报告报送
  各保监局对所查保险公司要逐一撰写抽查报告,并于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
  (六)抽查工作总结
  各保监局要重点总结以下内容:一是要对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导致的数据不真实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摸清行业底数;二是对于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制度根源,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三是对各公司数据真实性情况进行存档,作为以后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参照基础。
  二、抽查工作时间安排
  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抽查和重点检查。6月1日至10月31日,对各保险公司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选取保险公司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二)总结阶段:11月对各保险公司财务自查情况和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检查协调工作
  在抽查过程中,各保监局应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在对辖区内保险公司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及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由保监会对相应总公司进行查处;涉及到需要跨地区进行检查的项目,可由相关保监局沟通协商共同开展,也可报保监会,由稽查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检查工作。
  (二)要准确界定责任归属
  在对被抽查公司进行重点检查时,要准确界定各类问题的责任归属。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查找造成数据不真实的具体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查证应当承担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并明确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具体人员。
  (三)要严格开展处理工作
  各保监局应对保险公司自查工作和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理工作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自查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对于在自查范围内应该查出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问题和重风险,要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上级领导机构的责任;二是对于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先判断公司的整改和处理是否到位,对于处理措施得当,错误纠正及时的公司,可以免于处罚,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对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公司,应依法从重处理。保监局权限范围内的处罚应坚持“即查即处”的原则,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同查同处,超权限的案件要及时报告保监会。在实施处罚时要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对于需要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不能“以谈代罚”或是“以函代罚”,该责令撤换的要责令撤换;该移送司法部门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要填制《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统计表》
  各保监局要按照填制要求,准确填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抽查统计表》(见附件)。

联 系 人:刘杨
联系电话:010-6628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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