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辅导:物权概述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物权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概念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物权以特定物作为客体;

  第二,物权是对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它表示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第三,物权是绝对权,它的实现仅仅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

  第四,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为物,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所谓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不动产和动产区分的意义:

  第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第二,可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

  第三,在纠纷的管辖上不同。

  2、现代社会中,物权客体的扩及至了财产权利,突出体现在担保物权中。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物权的效力。这些特殊的情况主要有:

  第一,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

  第二,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三,民法特别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四)我国物权的体系

  我国的物权由下列类型组成: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准物权

  5、占有

  (五)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

  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保护民众基本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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