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辅导:留置权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留置权的概念以及特征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特征为:
第一,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为基于合法关系取得的
第二,该地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
第三,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余额。

(二)留置权的成立与效力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且该动产与该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则留置权成立。
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例题: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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