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辅导:动产质权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1.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动产质权的效力

第一,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质物的交付。

第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第四,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五,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美食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实现方式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