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辅导: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意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其特征为: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独立物权。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有期限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
3、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及其届满的后果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不同目的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后果
第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第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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