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辅导之合伙企业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理解合伙企业法的法律地位,首先要了解企业立法的分类。
  目前,国内外有关企业的立法,根据其规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主体性立法,即主要规定企业设立、变更、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内部关系的规范,外部关系的调整,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等内容的法律。这类法律因其调整范围的小分为一般性主体立法和专门性主体立法,前者是调整普通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如美国的标准公司法、日本的株式会社法等;后者是针对某些专门主体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有关保险企业设立的有关规范、旅行社管理条例等。另一类是规定对某类企业进行政策性扶持、振兴或对其某些不良行为进行限制,以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法律,习称为扶持振兴法,如日本的中小企业振兴法,美国、德国等国家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我国全国人常委会1996年10月过的乡镇企业法,由于规范的是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措施、乡镇企业的支农义务,以及对乡镇企业发展中部分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不高等问题进行限制的内容,故属于振兴性法律。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方式,既包括一般的合同式合伙,即为某一特定目的组合在一起,一次性经营完毕即告散伙的合同式合伙,也包括形成组织,为一个长远目的而组成企业长期合伙经营的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的规定,该法规范的只是形成实体的合伙,即合伙企业。它不同于国外一般民商法中的合伙法或合伙篇,侧重规范合伙各方的合同关系,主要规定的是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财产的投入及其评估计算、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等内容,这些内容与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其组织管理等内容体相同,而与乡镇企业法主要规定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措施,明确乡镇企业的支农义务等内容相区别。根据这一内容,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是市场主体性立法。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八届全国人常委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制定规划确定要分别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共同构成调整我国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框架。合伙企业法属于这个体系中的一项法律,是与其他市场主体法律相配套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因而它的法律地位可以表述为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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