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辅导之合伙企业能否设立分支机构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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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经营发展后,为扩经营而由原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分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类企业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只是经营业务分开,在财务上仍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共负盈亏,而其支公司则与总公司实行独立经营,分别核算,自负盈亏,但因是支公司,与总公司也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如总公司要对其进行参股控股,以及承担总公司的某种加工任务等。合伙企业根据自己经营发展的情况,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不加限制。例如,某风味餐馆经营有特色,生意旺盛,需要在同城或异地开设分馆的,这种经营组织既能满足当地市场的需要,又能为国家缴纳税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考试/不要国家一分钱,对这样的经营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仅不加限制,反而应予以鼓励。
  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其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更为密切。既然是分支机构,它的经营性质也应当是合伙性的,原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应连带到分支机构,即要对分支机构的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分支机构的财产也是合伙企业总部债务的一种“担保”,考试/总部发生资不抵债时应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抵偿债务。当然,合伙企业的分机构与支机构也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仅仅是经营和核算上的,前者与总部分别经营,统一核算,后者与总部则是独立经营,自行核算。而对于企业债务,因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分支机构的债务连同总部的债务最终由投资人统一承担。
  至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如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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