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辅导之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需要审批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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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鼓励广中小投资者投资兴办合伙企业,法律对其设立采取简化手续,方便设立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有关程序,故对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般不予审批。
  但由于合伙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有的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行业,考试/或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如从事卡拉OK厅、饮食服务、医药产品、计量产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对这些行业经营国家要实行某种特别管理,需要对其设立的某些条件进行特殊审批。因而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也就是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需要经过一定机关审批时,设立从事此类经营的企业就需经有权部门的审批,审批后持批准文件连同企业设立的其他文件,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时,要审查批准文件,然后核准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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