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合伙人要求少数合伙人承担企业亏损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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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位投资人两年他前与另两人合伙经营水产品,因另两个合伙人不了解业务,而委托他负责经营事务,当时因市场销路极好,刚一开业便小有收获,于是他就倾其所有数万资金进了第二批货,谁知货一到手就赶上掉价,杀价售出亏本2万。于是未参与经营的另两位合伙人便要求他承担经营亏损。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多数合伙人要求少数合伙人承担合伙经营亏损,考|试/损害少数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合伙是一种盈利与风险并存的经营方式,合伙存在风险这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前所应具有的起码知识,他参与合伙,就应既分享收益,也承担风险。上述案例中,第一次经营活动小有收获参与分利,另两合伙人不吭声,而在第二次经营失败后即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承担经营亏损,这是不合理的。这种只享收益,拒担风险的行为,既不符商业道德,也有违合伙精神。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考|试/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同样也不允许合伙人事后以种种理由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亏损。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由合伙企业自行约定或事后决定亏损分担方法,但这一规定的采用不得以损害少数人利益为前提,否则,约定或决定无效。这种规定为少数合伙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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