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有无增加出资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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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出资,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促进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者为偿还合伙企业的欠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各合伙人追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行为。
  合伙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发展企业规模,扩企业经营,从而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为自己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然而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业务发展很快,仅以合伙人的原始投入,甚至连同盈利转为投入都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在企业发展的成熟期也可能发生扩经营规模,而现有财力不支的情况,考|试/而且某些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如要继续维持也需新的财力支持。发生这类情况,如不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筹资,就需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增加出资。
  增加出资要求合伙人拿出更多的财力投入企业,从而使其对企业承担更的经济责任,投资承担了更高的风险,这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考|试/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如合伙协议有约定,或事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要对企业增加出资的,各合伙人便具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如无此约定或决定,他们便没有这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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