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能否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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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由其投入合伙企业的原始出资和部分收益形成的。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企业,即变成企业财产,连同这种出资所得收益转变为出资的财产都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如允许他以这部分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就意味着要对这种财产进行处分,它势必要求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并按份额予以减出,其结果必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形成负面影响,因此法律不允许合伙人直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当然,这并不否定他对其财产份额保有的最后处理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要以退伙为代价,非到退伙的地步,合伙人不能自行支配其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清偿个人债务。
  但由于合伙企业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合伙人对它的投资是可以产生效益的,根据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企业经营收益要定期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故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除财产份额外,还有收益。为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已分配或即将分配的收益可以用以偿还个人债务。当然这种收益仅限于当期收益,或是作为收益留存于企业暂未分配或已分配而该合伙人暂未领取的财产,如果该收益已转换为投资,即变成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则这部分收益已转换为“出资”,同样不能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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