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辅导: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职工因公受伤,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致使职工无法取得工伤赔偿,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可否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要处理好此类案件,必须正确认识工伤保险的性质以及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一.工伤保险的性质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公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有国家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在出现职工职业伤害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赔付保险金的工伤赔偿保障措施.

  工伤保险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以减轻工伤职工经济上的损失,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保险费用,职工不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务院2004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德望权利."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不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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