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辅导:哪些是公民的人身权?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至105条规定公民享有以下人身权利: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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