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我国《合同法》第l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具有如下特点:
  1、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是诺成性的从合同
  3、违约金表现为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4、违约金在当事人违约时支付

  (一)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但是,约定违约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调整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
    (2)调整违约金要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主动调整。
  一般而言,提出增加违约金的是守约方,提出减少违约金的是违约方。
    (3)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机构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机关或组织没有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二)违的金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关系
  1、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是在迟延履行情况下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的明确规定。
  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惩罚性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此,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3、违约金与定金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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