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违约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概念及特征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它具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产生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
    (2)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是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
    (3)合同当事人可以对违约损害赔偿进行约定,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

    (二)损害赔偿的方法

    (三)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定的损害赔偿,如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由于它是事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具有预定性和约定性。另外,约定损害赔偿还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转移,约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随之转移。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损害赔偿的预定性、约定性表明了它与法定损害赔偿的不同。根据合同优先规则,约定损害赔偿一般要优先于法定损害赔偿而生效,而且从原则上讲,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相互排斥的。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完全赔偿原则
    我国法律也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
    2、可得利益的赔偿
    可得利益,亦称预期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就合同违约而言,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的
    特点:
    一是未来性。
    二是期待性。
    三是一定的现实性。
    新《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其第113条中所规定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就是指可得利益,至此我国法律正式将可得利益的赔偿归入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损害赔偿的限制
    1、损害的可预见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合司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正是可预见规则在我国法律上的表现。
    2、过错相抵规则
    3、减轻损失规则
    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正是这一规则的体现。
    4、损益同销规则

    (四)损害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的比较
    1、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
    我国《合同法》将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作为可供选择和可以并用的责任方式,受害方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还是以赔偿损失来替代继续履行,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继续履行并不一定能够免除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责任,两种责任方式可以一并适用。
    2、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的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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