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免责条款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
    (3)免责条款旨在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4)免责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否则该条款无效。

    (二)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
    免责条款具有免除或限制责任的功能。但是,如使其发挥该功能,前提
是该条款必须订入合同。
    衡量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应视合同性质而定。一般地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签字
    2、提请注意
    3、系列交易
    4、商业惯例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因为民事行为是否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而其有效性与否,则涉及法律的价值判断。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设定免责条款,但对当事人设定的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和利益的需要出发,必须做出必要的限制。具体来说,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英国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4)免责条款不得排除合同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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