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际履行规则
(二) 提前履行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7l条对提前履行做出了相关规定,确立了提前履行之规则,其具体内容为:
1、债权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绝权。
2、债务人的提前履行权。
3、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分次部分地完成其本应一次全部完成的合同义务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部分履行合同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有部分履行的拒绝权。
(2)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部分履行。
(3)债务人享有部分履行合同的权利。
(4)因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部分履行债务人承担。
(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伪履行规则
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主体内部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履行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