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是事先知道 信用证 本身存在不符点,且跟客户商量了,也征得了客户的同意并且出一份保证接受不符点的保函给我们,问这种保函有法律效力吗?我的理解是:这种保函是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是银行出具的保函对于开证申请人是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说于 信用证 修改件类似,只不过付款责任是开证申请人是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付第二性的付款责任。这种理解对吗?那种不符点的客户保函应该不等于我们国内的贷款担保吧?
答:客户的保函有法律效力,但这要在双方产生争议,上了仲裁厅或法庭时才有意义。而这个客户的确认保函对于信用证却无意义——因为你交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即有不符点,那么开证行可以拒付价款,即由于你们没有满足信用证的条件或要求,所以开证行的有条件付款的承诺将失效,即这时由原)
而关于银行另外出具保函,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银行在开出一个信用证后,还会就该信用证项下的内容再出具一个保函的惯例。但针对信用证中的不符点,要想保留开证行信用,如果是事先知道交单是会出现不符点,且跟客户协商过,也征得了客户的同意接受不符点,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客户修改信用证——接受含有不符点的单据——这样就可以利用信用证保证安全收款了。
结论是:上面的理解不够正确,而且客户的这个保函也不等同于我们国内的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