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张金额为10万美元的可撤销 信用证 ,未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受益人装出价值为5万美元的货物,将单据交议付行议付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消该 信用证 的通知,此时,开证行能这么做吗: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给予偿付,其余的5万美元立即失效? 请问为什么开证行可以在 信用证 已部份议付的情况下还可以撤消那未议付的5万美元?对此,有没有相关的 信用证条款 作为依据?
答: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对于所开出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消的信用证。也就是说,这种信用证的开证行可以随时撤消该信用证,而且不必事先征得信用证受益人的同意——这是其特点,对于受益人来说也是最大的风险所在:“对受益人没有保障”。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应该避免接受这样的付款条件——即拒绝接受“可撤消信用证”。 中 华 考 试 网
首先要解决信用证未规定可分批装运,是否可以分批装运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前提——如果不可分批,那么受益人做了分批装运,则首先就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将遭开证行的拒付——不论该信用证是否可撤消。好在UCP500中关于可分批的规定是——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也就是说,只要信用证没有规定不允许分批,就可以分批装运。
“这张金额为10万美元的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装出价值为5万美元的货物,将单据交议付行议付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消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能这么做吗:对已议付的5万美元给予偿付,其余的5万美元立即失效? ”答案是:可以。即如果议付行已经接受了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全套单据,并已经向受益人支付了价款,则开证行就必须向议付行支付其垫付的价款,然后可以撤消未议付的那部分信用证金额。
如果议付行尚未向受益人支付价款,而受益人与该议付行关系不熟悉,则有可能将这10万美圆都做撤消处理——这种情况就要看议付行如何处理了。至于“为什么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已部份议付的情况下还可以撤消那未议付的5万美元”,这个问题在前面的可撤消信用证的定义中已经介绍过了——开证行对于所开出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消的信用证——已经议付的那是收益人的幸运,如果受益人已经装运,但尚未议付,那么遇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岂不是更糟糕——连已装运的货款都不能利用这个信用证来收回。所以,依据就是可撤消信用证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