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第一受益人如何隐去可转让L/C中的第二受益人信息? 因为 提单 或原产地证上的SHIPPER可能是第二受益人;(如果是背对背L/C又如何处理呢?)
2.如果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都在中国,第二受益人是否也可以认为直接出口人?第二受益人没有使用自己的 核销 单出口,他们的收汇行为该理解为内贸呢还是 外贸 ?
3.第一受益人收到货款早还是第二收益人收到货款早?(第二受益人先交单)?
答:1、可转让 信用证 指开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国际市场上,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他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后者办理装运手续,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这种信用证一般都一个很显著的特征——那就是“接受第三方单据”。而这个“第三方单据”就是因为有些单据无法隐去实际发货人的信息而设。
背对背信用证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
如果一定要全部隐去实际发货人(对于可转让信用证为第二受益人,对于背对背信用证为实际发货人)的信息,那么可以要求信用证的最终受益人把提单上的SHIPPER做成: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或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至于原产地证明中的信息,如果可以的话,也按上述情况处理(在我们国家可能有困难,但不等于其他国家不可以)。
而如果提单上被做成: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或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那么,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或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可以拿着提单的复印件配以合同、自己的发票、装箱单等文件,不就可以办理原产地证明了么?这样不就隐去了所有实际发货人的信息了吗?
2、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都在中国,第二受益人是就是直接出口人,因为他直接利用了信用证去办理所有出口的相关手续。当然也包括第二受益人使用自己的 核销 单。他们的收汇行收到的是外汇,当然就是 外贸 操作而非内贸操作。
3、对于可转让信用证来说,第一受益人收到货款早于第二收益人收到货款(虽然第二受益人先交单),这是因为第二受益人所利用的是被转让的信用证。转让银行也是在收到开证行的价款后,才支付被转让出去的信用证所载明的价款——被转让信用证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