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经典案例分析13

发布时间:2012-04-25 共1页

问:我公司正在与日本客户谈10万美金消费品,工厂在东莞,客户坚持要用信用证方式,工厂也同意接受我处转让的信用证支付条件,之前我们谈好的条件是T/T方式下含增值税票的价格,但是现在变成出口人为工厂,在我要求原先谈好含税价格中下调可退部分13%,工厂坚决不同意,我司没有资金能力给工厂支付现款的情况下,要享受退税,我司应该怎么操作?
  答:既然客户给你们开可转让L/C,且生产厂也接受你们转给他们的L/C,那么从操作来说没有什么障碍。
  至于其中的技术处理,可以利用可转让L/C的特性这样来操作: www.
1)可转让L/C的第一受益人在将L/C转给第二受益人时,可以将L/C的金额减少——即留下差价,而将与第二受益人谈妥的金额作为转出的L/C的金额转给他们。这样,你们仍为出口人,仍有外汇收入,所以不影响你们的收汇 核销 ,也不用你们来垫付资金——因为是L/C结算,议付行在收到价款后会给生产厂,或他们直接做压汇或“买断”来收回价款。
  2)至于怎样留下差价,你们可以这样操作:比如你们与生产厂原来商定以人民币含税价结算,并由生产厂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你们负责出口和享有退税,那么,现在你们可以以这样美圆价格转给他们——原定货物含税价为人民币100元,退税率为13%,那么扣去退税的成本价款为:¥88.89元,然后除以现行的汇率8.09,则所得:88.89/8.09=USD10.9876即为你们给生产厂的美圆金额。即你们与生产厂原定¥100元的价款,现在你们转开L/C给生产厂的话,你们只要给他们的L/C金额为USD10.98就可以了。这样,你们实际上就享有13%退税的差额。
  这里你们虽然没有退税,但实际上更合适——因为你们直接从L/C结算中得到了你们应得的利润——以差价的形式获得,而且不用垫付税款和等候退税。可谓是意外的利好哟!
  不过应该提醒你们的是:转让L/C是要有一定的条件,那就是你们要在银行(转让行)有一定的授信才可以转让L/C,即不是没有条件地什么人都可以转让L/C的。有关具体条件,你需要找你们的银行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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