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B/L上的SHIPPER为中间商(代理商)而CONSIGNEE为TO ORDER呢?虽然B/L仍在我们手上但物权已经不是我们的了呀,就不是谁持有提单谁有货权了吧?
答:如果B/L上的SHIPPER为中间商(代理商)而不是实际托运人,且CONSIGNEE为TO ORDER,那么要具体分析:
1)从原则上讲,提单是货权凭证——谁握有提单,谁就有提货权。但这里因为SHIPPER为中间商(代理商)而不是实际托运人,且CONSIGNEE为TO ORDER,那么,原托运人虽然握有提单,但没有SHIPPER的背书,要在目的港提货也是不可以的——因为是TO ORDER条款,只有经SHIPPER的背书才能够提货。
2)因为SHIPPER不再是实际托运人,那么,虽然可以掌握正本提单,但在实际操作中不是有“电放”这么一种方式么?那么,这个SHIPPER(中间商)就有可能利用SHIPPER 的身份指示 船公司 放货给收货人。所以,SHIPPER打成中间商是有风险的,即实际托运人无法控制货权。
3)再就没有实力 货代 公司出具的提单,但不论是有实力还是没有实力的承运人出具的正本提单,一般都是货权凭证。至于说没有实力的 货代 公司出具提单后,与客户串通将货物放给客户,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承运人( 货代 公司)与客户串通诈骗,其性质有了转变,那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追究的。
所以,结论是:第3)点中提到的这种现象是应该值得注意的特例风险之一,且如果SHIPPER不是实际托运人,那么就有虽然握有正本提单,但有SHIPPER(中间商)可能利用SHIPPER 的身份指示 船公司 放货给收货人这样的风险,而无法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但不能够因为这些特例而否定提单是代表货权象征——否定提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