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在以成本法评估上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通常采用以下公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1、土地取得费用的构成与取值依据
  土地取得费用一般由以下A、B、C或D、E、F五部分组成:
  A 土地补偿费
  文件标准: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49号B 青苗补偿费
  文件标准: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49号C 耕地开垦费
  文件标准: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
  合并原“土地垦复基金”和“耕地有偿置换费”,征收标准2.5万元/亩(或37.5元/平方米)(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D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文件标准: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
  合并原“新菜地建设基金”和“耕地有偿置换费”,征收标准:占用耕地的,属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蔬菜园艺场分别为4.5、3.3、7.5万元/亩或67.5元/平方米、49.5元/平方米、112.5元/平方米;
  占用非耕地的,属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蔬菜园艺场分别为3、1.8、6万元/亩或45.0元/平方米、27.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房地产估价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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