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之业主与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并且对代替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可。
   (2)业主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3)业主应为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4)业主应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
   (5)业主应按要求向临理单位免费派遣与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人员。
   (6)因监理单位违约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业主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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