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设备监理案例分析:FIDIC和世界银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3页


四、质量管理
(一)工艺和材料的质量控制
1.实施方法
承包商进行的生产设备制造、材料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作业实施均应使用以下方法:
①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方法(如果有);
②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细的方法;
③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无危险材料和配备适当设施。
2.检验与试验
(1)检验
雇主人员应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和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场所,有权在生产、加工和实施期间,对材料与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并对生产设备的制造进度以及材料的生产加工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向他们提供—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
当任何工作已准备就绪,在将其包装、覆盖或隐蔽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立即进行检查、试验、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不需进行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当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
(2)试验
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和工程师商定。
(3)拒收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立即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亦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4)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在生产设备和材料运至现场时间与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按照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价值有权得到付款时间的较早时间时起,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每项工程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不得有留置权和其他阻碍。
(二)竣工试验
1.承包商的义务
当承包商按照规定提交了各种文件后,应当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提前通知工程师,说明他将在某日期前为竣工检验做好准备,通知须于该日期前21天发出。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可与承包商商定竣工检验的日期,或决定并通知承包商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竣工检验。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说明,竣工试验的顺序是:
①启动前试验,以证明每项生产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的试验;
②启动试验,应包括规定的运行试验,以证明工程或者分项工程能够根据规定在所有可应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③试运行,应证明工程或者分项工程运行可靠,符合合同的规定。
试运行不应构成雇主接收。工程在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任何产品应属于雇主的财产。一旦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了以上每项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经证实的这些试验结果的报告。
2.延误的检验
如果承包商无正当理由延误了竣工试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接到工程师的通知后,承包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竣工试验,并将竣工试验日期通知工程师;若承包商未能在要求的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着手自行实施试验,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该竣工试验应视为是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试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重新试验时,工程师有权:
①指示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再次重复竣工试验;
②此项试验未通过,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在此情况下,雇主应当采用合同规定的补救办法;
③如果雇主要求,颁发接收证书。但采用该方法时,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合同价格给予减少。
4.颁发接收证书
一旦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了竣工试验,并由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接收证书,雇主应当接收工程。颁发接收证书的具体程序如下:
(1)承包商申请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做好接收准备前不早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2)工程师处理承包商的申请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接受申请或者拒绝申请。除任何对工程或者分项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工作和缺陷外,当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符合合同竣工的要求时,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或者说明理由,拒绝申请,并指出在能够颁发接收证书前
承包商还需进行的工作,以便承包商再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这些工作。
如果工程师在28天内未做出上述处理,而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要求,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此外,新黄皮书还对雇主提前使用部分工程和雇主干扰竣工试验的情况下颁发接收证书作出了规定。如果雇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时,该被使用的部分应被认为自使用之日已经移交,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如果由于雇主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
试验时,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该完成但因上述妨碍未完成竣工试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一份接收证书。
(三)缺陷责任
1.移交后承包商的义务
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个分项工程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的条件,承包商应当:
①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直到竣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②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或者之前,按照雇主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者损害所需的全部工作。因承包商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者损害,修补缺陷或者损害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某项缺陷或者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有权索赔工程或者某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的一个延长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3.颁发履约证书
按照新黄皮书的规定,对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终止的确认是通过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的形式来完成。即: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已提交所有承包商文件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工程师应当尽快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
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与接收证书的颁发有所不同的是,履约证书的签发,无须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当然,虽然履约证书可证实承包商的义务已经完成,但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此,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
(四)竣工后的试验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竣工后的试验,该试验应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后的合理可行时间内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开始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商。竣工后试验应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进行,具体日期由雇主确定。如果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雇主可自行进行竣工后试验,承包商应认可试验的结果。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此时应对雇主提前使用工程的影响予以适当考虑。
六、工期管理 
l\涉及工期管理的词语含义
(1)基准日期
基准日期是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2)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工程师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的开工日期,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之内。
(3)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也称竣工期限,是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从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者某分项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合同规定给予的任何延长期。
2.进度计划
新黄皮书规定了进度计划的提交与内容。
(1)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商应在收到工程师开工日期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每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者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2)进度计划的内容
①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顺序,包括设计、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至现场、施工、安装、试验、投产准备及试运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②根据合同规定审核承包商文件的期限以及雇主要求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提交、同意和批准的期限;
③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④一份支持报告,其内容包括:承包商在工程主要阶段的实施中,计划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和承包商合理估算的对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各级承包商人员数量以及各类承包商设备数量的详细情况。
3.暂时停工
(1)工程师指示暂时停工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内,承包商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保管并保障该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者损害。
(2)暂时停工的后果
如果工程师发布暂时停工指示是非承包商违约的原因而导致时,承包商有权就竣工时间和费用提出索赔。如果暂时停工由于承包商一方违约而导致,则承包商无权索赔。
如果生产设备的生产或者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并且,承包商已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标明此类生产设备和材料为雇主财产,则承包商有权得到尚未运至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3)持续的暂时停工
若暂时停工无间断地持续84天以上,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其同意在以后的28天内继续实施工程,基于承包商的通知可能产生三种后果:
①工程师可在接到通知的28天内,指示承包商继续施工;
②工程师在接到通知的28天内没有给予继续施工的指示,则承包商可视为删减了被停工影响到的工程,并有权要求得到补偿;
③若在工程师接到通知的28天内,没有得到继续施工的许可,且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4)复工
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命令后,承包商和工程师应对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或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补救好工程或工程设备在暂停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4.竣工时间的延长
承包商应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检验。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承包商延误完成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①变更;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③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有权获得延长的原因;④由于流行病或者政府行为导致可用人员或者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⑤雇主、雇主人员或者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者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者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它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时间,应按照“承包商的索赔”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应对以前做出的确定进行审查,可以增加但不应减少总的延长。
5.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索赔”规定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此误期损害赔偿费应当按照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每天应付的金额,从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止延误的天数计算。但由此规定计算的应付总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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