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仓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保管人权利
    ①向存货人收取仓储费。
    ②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③《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1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在存货人违反该项规定时,仓储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并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④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约定的仓储时间届满时,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因存货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有权加收仓储费;合同没有约定仓储时间,保管人在给予了存货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有权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⑤有权提存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仍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2.保管人义务
     ①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②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
     ③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
     ④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发现仓储物变质或损坏;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起诉扣押;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⑤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⑥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不减收仓储费。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确定保管期限,六个月后,仓储保管人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3.存货人权利
    ①将约定仓储物交付仓储;
    ②交付仓储物时,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
    ③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④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⑤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⑥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⑦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4.存货人义务
    ①存货人应依合同的约定,支付仓储费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②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③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④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⑤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⑥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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