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组织协调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组织协调
应首先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领导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在进行重要的监理活动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
设备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是建立在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的,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说服与劝阻的方式,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对于重问题还应及时向所属设备监理单位领导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原则,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凡是与设备工程合同有关的活动,必须通过设备监理机构同意或备案后再实施,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将失去其组织协调工作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