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修改征用制度出台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说,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有必要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主要理由:一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将“临时用地”都作为“征用”似不准确。二是宪法修正案没有涉及“临时用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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