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十三)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19.5 防尘、防毒及防化学伤害 
19.5.1 发电厂设计中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设施。贮煤场(含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卸煤点宜设原煤加湿设施。运煤系统应采取以防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运煤系统各建筑物的地面宜采用水力清扫。粉煤灰在输送与贮存时应防止粉尘飞扬。制粉系统与除灰系统等应采取防止漏粉、漏灰的措施。 
锅炉房(或锅炉)应设有负压吸尘装置,并定期兼管煤仓间的干式清扫。 
19.5.2 运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设计应符合下述标准: 
1 煤尘中含有10%及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大于2mg/m3,呼吸性矽尘浓度不应大于1mg/m3。当空气中呼吸性矽尘浓度大于1mg/m3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60mg/m3。 
2 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大于10mg/m3,呼吸性煤尘浓度不应大于3.5mg/m3。当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浓度大于3.5mg/m3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20mg/m3。 
19.5.3 对贮存和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等场所及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5.4 加氯系统应设置泄氯报警装置和氯气吸收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5.5 SF6高压开关室及SF6高压开关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其SF6的含量不应超过6000mg/m3。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T639《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实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及其他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5.6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值不应超过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19.6 防噪声及防振动
19.6.1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锅炉房、汽机房和运煤系统等进行噪声控制。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措施。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6.2 防治振动危害,应首先从振动源上进行控制并采取隔振、减振等措施。防振动的设计应符合GB50040《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1043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7 防暑、防寒及防潮 
19.7.1 防暑、防寒及防潮的设计,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7.2 发电厂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应设置防潮设施。 
19.8 防电离辐射及防电磁辐射 
19.8.1 发电厂的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工作室及放射源库等的设置及防护设计,必须符合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89)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GB8703《辐射防护规定》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8.2 微波辐射的卫生防护设计,应符合GB10436《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DL5025《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9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机构及设施 
19.9.1 安全教育室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 消 防 
20.1 一 般 规 定 
20.1.1 发电厂的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0.1.2 发电厂应有完整的消防给水系统,还应按消防对象的具体情况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专用灭火装置,并应合理配置灭火器。发电厂建(构)筑物及各工艺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规范的要求。 
20.2 消防给水 
20.2.1 发电厂厂区内同一时间内可能发生火灾的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 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20.2.2 发电厂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选用的水源和取水方式必须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20.2.3 100MW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可采用与生活水合并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 
20.2.4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需要。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措施。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成两个。 
20.2.5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可延长到96h。 
20.2.6 在主厂房、贮煤场、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置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进环状管网的输水管应不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总量。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区段。 
20.2.7 下列建筑物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主厂房(汽机房内各层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运转层、除氧层,电梯间各层和楼梯间等); 
2 运煤建筑物; 
3 生产、行政办公楼; 
4 材料库;
5 启动锅炉房; 
6 柴油发电机房; 
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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