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考点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总体规划是完整的、全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体规划要体现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总体结构优化、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要求,发挥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总体指导和对各种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综合协调的作用。总体规划要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既要照顾各个方面,又要突出重点,当然是粗线条的。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编制的规划。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的若干主要方面、重点领域的展开、深化及具体化,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区域规划的定位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区域规划的作用

  有利于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进而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区域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在特定空间上的落实,是政府进行区域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

  区域管理三个层次

  即区域发展战略、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整体。

  区域发展战略是对全国总体空间格局的谋划。

  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是对区域发展战略的支撑,

  区域发展战略指导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区域规划主要是对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活动等进行空间布局安排。

  区域政策是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各方面关系的协调,服从于区域规划,是对区域规划的支撑。

  各类规划的编制部门和规划期限

  1.规划编制部门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2.规划期限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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