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考点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建立健全有效的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1)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

  (2)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3)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

  规划衔接要遵循的原则

  下级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

  专项和区域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的原则;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的原则;

  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总体规划衔接程序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专项规划衔接程序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区域规划衔接程序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衔接的内容

  各类规划衔接整合的内容

  (1)方针政策的衔接。

  (2)发展目标的衔接。

  (3)措施手段的衔接。

  (4)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

  (5)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衔接。

  规划论证

  (1)规划草案在送审之前须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2)规划草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深入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出具论证报告。对国家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

  (3)规划编制部门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4)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做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履行编制程序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做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5)依法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还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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