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唐朝的家庭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1页

 唐律在家庭关系上注重维护封建家长的统治地位与支配权力。《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必须无条件服从家长的权威,否则,就是“不孝”,就要受到严厉制裁。此外,财产由家长统一支配,子孙不得私有财产。《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卑幼子孙私自动用家庭财物,处以笞十至杖一百的刑罚。此外,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对子孙其他方面的缺失,也有严格的处罚规定,用以维护家长至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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