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动产物权的变动

发布时间:2016-09-08 共1页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
(2)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方式。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①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如甲方借用乙的照相机,后甲与乙达成协议购买该照相机,则动产自双方达成合意即转移。
②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如将借给第三人的照相机出卖,由第三人将照相机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自通知第三人向受让人交付照相机时交付转移。
③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如将照相机卖给他人,并约定自己再使用一个月,自物权让与的合意达成时即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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