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2页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的规定。

一、证人证言及其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形成,一般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感受阶段,即证人以他的感觉器官感受案件事实及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其他事物。受生理、心理、生活经验等主观因素和案件所处客观环境的影响,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深浅程度不同,导致证人知道案件客观情况存在差异。其次是记忆阶段,即证人将其感受到的案件事实记下来储存在大脑中。记忆是人脑对所经过的事物的反映。对感受到的案件事实记忆的质量好坏,除了直接取决于证人的记忆能力外,感知的频度、时间均会影响大脑储存案件事实的质量。最后是反映阶段,即证人将其储存在大脑中的案件事实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司法人员表述出来。表述主要受证人语言文字能力的影响,证人如果语言文字能力强,表达清晰,其证言的证明力就强,反之则不然。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证人证言的主要特点是:

1。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证人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一般能如实地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

2.证人证言具有可塑性。证言不像物证,不是案件事实直接导致的客观事物。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受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证人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道德品行和感知案件的环境都直接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证人证言常含有非客观叙述的内容。证言是证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因此证人除了客观叙述案件事实外,往往会对没有直接感受到的案件情况作出自己的分析推断。证人对案件的判断分析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只能供司法人员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可靠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为此本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般来说,证人证言是真实可靠的。但是,由于刑事案件异常复杂。涉及到各个方面;证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情况复杂,而巳对待作证的态度也是各种各样的,因此,证人提供的证据、证言也是复杂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还有真假混杂的。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证人可能故意地提供伪证,即证人主观上故意地提供伪证。有的因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而作伪证;有的因证人觉悟较低,存在思想顾虑,不敢或不愿意如实反映案件事实而作伪证;有的因证人思想品德不好,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而提供伪证;有的证人为了包庇犯罪人或者为了陷害无辜的人而提供伪证;有的证人因受到司法人员的授意、引诱、威胁、欺骗,而按照他们的需要提供伪证,等等。不管证人的具体动机、目的是什么,但其主观上都是故意地提供伪证。

第二,证人可能无意地提供错证;最诚实的证人也可能无意地提供错证。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无意之错。证人在主观上虽然有作证的诚实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愿意如实地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但是,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感受、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由寸: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影响,证人可能没有看清楚或听清楚.或者理解力差,记忆力不好,或者表述不准确,从而刁;能完全准确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甚至提供了完全错误的情况。对于证人的无意错证,要和故意作伪证严格地区分开来。因为无意错证与故意伪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故意伪证是要负伪证罪的法律责任的,无意错证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证人证言既可能故意伪证,又可能无意错证,因此,要防止证人证言的伪证和错证,就必须认真审查判断、仔细鉴别,查证属实以后才能加以运用。证人证言未经鉴别和查证核实以前,绝不能轻易相信。审查判断证人证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证人证言的是否真实可靠。主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怎样知道的。是他自己亲自看到、听到的,还是听别人告诉的。如果是证人亲自耳闻目睹的,这属刁:原始证据,相对来说,其真实性大一些,但也要进一步查明证人感知时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证人的感受能力,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是证人听别人讲的,这属于传来证据,应当按照证人捉供的线索,去寻找直接见闻者进行询问,收取原始证据。如果直接证人已经死亡或者因故无法找到,应当将这种证人证言和案内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对照审查,经查对核实以后,也能作为证据间接地证明案情;如果是证人凭自己的主观怀疑、猜测,或者是道听途说提供的证言,不能说明自己所反映事实情况的确切,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其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只能作为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的线索。

2.审查证人与案件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有作伪证的动机。在诉讼实践中,由寸: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为了加重或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入的罪责,证人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例如有的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为了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可能提供不真实的证言;有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矛盾,甚至私仇,就可能提供虚假证言,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有的证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为了谋取私利,也可能提供虚假证言;有的证人与案件有牵连,害怕把自己牵连进去而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提供伪证,等等。因此,查明证人与案件的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弄清证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作伪证的动机,是审查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方法。

3.审查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外界的干扰影响,即查明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提供证言的。一般来说,证人在没有思想顾虑和外界压力的情况下自然地提供的证言,比较准确,真实可靠。如果证人受到别人的指使、收买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压力的影响,或者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司法人员采取了威胁、引诱、欺骗、暗示等非法的方法,在这些情况下,证人提供的证言就可能失真。因此,查明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外界的干扰影响,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重要方法。此外,还要审查证言笔录是否完整,有无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如果证言笔录不符合法律要求,证言就没有法律效力。

4.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情况的反映。真实的证言应当是合情合理,没有矛盾,符合客观实际的。伪证和错证本身是不合情理的,会漏洞百出,存在矛盾,经不起查证。所以,如果发现证言中所提供的情况前后矛盾,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同时,还要审查证言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证言中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对查明案件事实有什么证明意义。因为证言中的"大概是"、"可能是"、"也许是",等等,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内容,是没有证明力的。对证言中不合情理、有矛盾的内容,应向证人作进一步询问。

5.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查明有无影响证人作出不正确证言的因素。这种因素一般应从主观租客观两个方面去分析。主观方面,即证人的自身状况。例如证人感知事物的能力低、记忆力不好、表达能力差,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者在发案时心情过于紧张或精神过于分散,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证人正确地感知、记忆和表达客观事实;客观方面,即外部客观环境和条件。例如案发时天黑、距离远、声音小等自然条件都会影响证人正确感知案件事实。因此,审查证人证言时,应当仔细审查有无影响证言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果发现疑问,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可以让证人辨认、对质或者对证人的能力进行鉴定等,以便对证人证言作出正确的判断。

6,审查证人证言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内的其他证据应当是一致的,不矛盾的。如果将证人证言同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审查,发现不一致,有矛盾时,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不真实还是其他证据不真实。如果其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矛盾不能解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

总之,只有从各个方面仔细、谨慎地分析审查证人证言,注意发现矛盾和解决矛盾,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和证明力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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