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纳税人划分 |
税率或征收率 |
适用范围 |
一般纳税人 |
基本税率为17% |
(1)所有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3)大部分的销售或进口货物 |
低税率为13% |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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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 |
纳税人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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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
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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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适用税率(旧物)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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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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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4%征收率征收 |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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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6%征收率征收 |
(1)县级和县级以下小型水力;(2) 建筑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微生物、血液组织生产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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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征收率3%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征收率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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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旧货经营位) |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
销售旧货(二次流通的货物) |
其他个人 |
免税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