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经济仲裁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2页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和目的:
本章首先概要介绍了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和原则;然后介绍了经济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最后介绍了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经济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2004年试卷本章考了3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2005年考了5道单选和1道多选,分值达到了7分。
需要掌握的内容:
1.经济仲裁的独立原则、自愿原则以及一裁终局的原则
2.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3.仲裁庭组成的方式
4.法院通过依法撤消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需要熟悉的内容:
1.经济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协议的概念、原则和作用
3.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4.仲裁和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
5.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6.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重点难点及典型例题分析:
(一)经济仲裁法律制度概述
1. 熟悉经济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经济仲裁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经济仲裁具有的特征: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灵活性
(4)经济性与保密性
【例题1】经济仲裁的特点主要有( )。(2005年多选考题)
A.自愿性                B.专业性
C.灵活性                D.经济性
E.公开性
【答案】ABCD
 
2.掌握经济仲裁的独立原则、自愿原则以及一裁终局的原则
(1)独立的原则:仲裁应该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互不干涉。
(2)自愿的原则:体现在经济仲裁的许多方面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3)一裁终局的原则:在裁决做出之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二)仲裁协议
1.熟悉仲裁协议的概念、原则和作用
仲裁协议是指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
仲裁协议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熟悉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仲裁协议的类型: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掌握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在仲裁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而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提出。
【例题2】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 )提出。(2005年单选考题)
A.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  
B.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时
C.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  
D.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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