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资讯新闻:银行系保险冷暖自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2页

市场由此预期,面对这一行业共存的“紧箍咒”,被商业银行参股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势必会掀起新一轮的机构扩张热潮。

今年6月,中荷人寿天津分公司正式开业,成为北京银行入股中荷人寿以来设立的首家分公司,目前中荷人寿的营业范围已经拓展至北京、辽宁、山东、河南、大连、安徽、天津七个地区。

8月,交银康联人寿江苏分公司正式开业,这是自2009年底交通银行入股原中保康联人寿之后成立的第一家分公司。业内预期,当前主要在上海市场开展业务的交银康联人寿,有望借助交通银行的鼎力支持,实现自身在江苏这一保费大省的“掘金梦”。

建信人寿目前的经营范围则集中于上海、广东、江苏地区,去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2%,尚不足监管部门要求的150%。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申请省级分公司,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关注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150%以上的保险公司才为正常公司。业内人士称,补充资本金进而提升偿付能力,是建信人寿的当务之急。

“在未来3~5年内,银行系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也将随省级分公司数量的增加而发展,进而提高市场份额,这对于长期依赖银保渠道而没有独立业务渠道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是无法忽视的压力。”北美精算师陈志华如是认为。

“公允交易”:避免混同和误导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的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根据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遵循市场“公允交易”的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取消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商业银行网点“驻点销售”的银保新规,于2010年11月正式出台,难道这一规定在2009年已经有了先兆?

“在银保新规出台之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直在商业银行网点驻点销售保险,但监管部门并没有就此出台相关的规定,没有说允许,也没有说禁止,属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这样的局面,是顺应了当时监管部门鼓励金融创新的要求,以改变金融创新不足的状况。”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博士后王东称。

但有一种疑问认为,如果规定银行系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而事实上其他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已经在该银行营业区域内展开营销,是否对自己参股的保险公司反而有失公允呢?

“对银行系保险公司这么要求,也许是为了更好地将双方区分开来,毕竟同一家银行和保险公司更容易产生混淆,也更容易出现销售误导。”彭玉龙称。

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办法》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记者注意到,在建信人寿的官方网页,建信人寿的英文简称已经变更为“CCB LIFE”,蓝色的企业LOGO,与控股股东中国建设银行(CCB)经典的蓝色LOGO,并无差异。

“要求保险单证上不得使用股东银行的标识,是指产品宣传上不能混用,但在企业宣传上,并没有规定不能混同使用,不过,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这个界限很难区分。”王东称,营销员往往更乐意做企业的宣传,通过赢得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进而信任其销售的保险产品。

事实上,即使不依靠自身的机构扩张,也不依靠打出与银行股东相同企业标识的做法,部分银行系保险公司与股东银行之间,已经在尝试更进一步的合作。

据中荷人寿总经理张剑峰介绍,目前与股东北京银行的合作方向是“横向扩张+深度挖掘”,尝试将个险产品转向银保渠道销售,同时在银保产品上积极转型,从短期、趸交的投资型产品逐渐过渡到期缴、保障与长期储蓄并重的产品,并加强了对银行员工的销售培训。在去年第四季度,中荷人寿已经在北京银行财富中心销售高端的递延年金保险产品,个险销售产品开始走向银保渠道。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