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统计师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关于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统计局、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二)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向各地发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软盘和合格人员名单。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一)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12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200分)。

  (二)请按照出版专业各级别、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5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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