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民商辅导----无效民事行为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剩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下列几种: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从事某些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在法律上无效。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将来要发生祸害或已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从而迫使对方作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迫切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的不公平条件,实施违背真意的民事行为。 
  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第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第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又称伪装的民事行为。例如,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财的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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