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尽管法律作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财产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由于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致于某一合伙人不便或根本不能继续留在企业继续从事合伙经营的情况,为此需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分割,对退出合伙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予以清退。关于这一点,合伙企业法也予以肯定:即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本法另有的是什么规定呢?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的,考试/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发生某一合伙人退伙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其退还财产份额,因而合伙人也只有在其因各种原因退伙的条件下方有权要求企业分割财产,退还其出资及其他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有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即退伙人依法提出退伙,其他合伙人对此亦无异议的退伙情况;二是法定退伙,考试/即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况发生,包括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用于偿债等情况。无论何种形式的退伙,只要退伙人在合伙企业尚有财产份额的,他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有权要求按照企业当时的财产状况,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分割,清退其所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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