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案例:A市X中学新建教学楼向A市电讯局申请安装一千门电话总机。总机安装后,A市电讯局要求X中学购买电讯局下属S公司经营的电话机。X中学看过货后,发现S公司的电话机质量不好,价格也比其他公司高。X中学就在B公司购买合乎质量标准有入网证明的电话机700部。安装调试完毕后,X中学按规定向A市电讯局申请新装电话入网。但A市电讯局以所装电话机不合格为由拒绝入网。X中学向A市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A市电讯局为了牟取本单位利益,强迫X中学购买自己下属S公司的电话机,是一种限定用户、强制购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A市电讯局立即给X中学电话总机入网;赔偿X中学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对A市电讯局给予民事制裁罚款2万元。
  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强制交易通常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通讯、公共交通、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企业实施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依照政府的指定从事独占地位的行业,其他经营者无法与其公开竞争。  构成强制交易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行政责任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制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罚款的数额可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强制交易中,被指定的经营者介词销售质次价高或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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