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实务篇: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1.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诞生、恢复、发展三个阶段。

  诞生:1955年4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标志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

  恢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之后,由于随后到来的政治原因而夭折。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下放了企业管理自主权,加强了法制建设,一些企业成立了法律顾问处。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施行,促进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

  发展: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它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快速发展。

  2.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与规范

  70、80年代,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以逐步建立,主要标志是:

  (1)企业法律部门由做事后处理工作的“解决麻烦的部门”,跃升为与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等并列的企业重要管理部门之一,承担重要管理只能,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2)企业法律部门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法律部门集中了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并具有相当外语水平的高素质管理人员。

  (3)一些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职位,以高级副总裁的身份全面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实务工作,并直接向总裁负责,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和管理中的地位更加明确和突出,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国确立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标志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解决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

  (1)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

  (2)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规定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

  (3)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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