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实际违约及其责任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条规定采用了我国传统的二分法立法观点,将届期违约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一)不履行的构成及其责任
   理论和实践上,一般将不履行分为:
   1、不能履行
   在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可追究的违约责任是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届至后,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拒绝履行,在法律上的直接后果是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同时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二)履行不当的构成及责任
    履行不当,是指合同当事人虽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不当有多种表现形式,理论和实践上也有具体的分类。一般说来,履行不当主要包括:
   1、迟延履行
   (1)给付迟延。
    在给付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2)受领迟延。
   债权人迟延受领,如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迟延受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而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应赔偿损失。此外,还应继续履行并应按照《合同法》第63条承担价格制裁。
    2、不适当履行
   (1)瑕疵履行
    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首先是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责任,如按约定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非违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和减少报酬,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加害给付行为,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而给对方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条便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
   3、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的违约方,一是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在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在可能履行和对方要求履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并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没有必要解除合同,除非债权人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
   4、履行方式不当
 履行方式不当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非违约方可请求继续履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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