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相对于实际违约的一种违约形态,最早。出现于英国判例法。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此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同样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一)预期违约两种形态的构成
    1、明示毁约
    2、默示毁约

    (二)预期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虽然规定了在预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债权人可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措施减少损失,或请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却未做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在预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
    (1)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
    (3)债权人还可以拒绝对方的毁约意思表示,坚持合同的效力。
    另外,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助措施,如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准备,或签订替代合同满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