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撤销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因此,只要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诉讼费用的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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